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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关政策依据梳理

发布时间:2026-09-01

外贸综合服务企业(简称"综服企业")是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自 2013 年起,国家层面陆续出台文件,逐步明确了综服企业的定义、法律性质与监管要求。本文按时间顺序梳理其中最主要的几份依据,便于对照查阅。

一、政策沿革

2013 年,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稳外贸的六项措施,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、通关、退税等服务。需要注意的是,媒体常说的"外贸国六条"是当时会议措施的俗称,并非正式的文件名称与文号,引用时不宜当作文件名使用。

2015 年,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15〕9 号)提出"培育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",将综服企业正式纳入外贸发展的政策框架。

2017 年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质检总局、外汇局联合印发《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商贸函〔2017〕759 号),首次明确了综服企业的定义和代理服务的法律性质,是理解综服企业业务边界最核心的一份文件。

2021 年,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1〕24 号)对包括综服企业在内的外贸新业态作出系统部署。

2023 年,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3〕10 号)进一步提出支持综服企业发展的相关举措。

二、综服企业的定义

按商贸函〔2017〕759 号的界定,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,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,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(协议),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,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、物流、退税、结算、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。

该文件同时明确:综服企业的核心是代理服务,与客户之间是委托与受托关系,收取代理服务费,本身不作为贸易主体承担货物买卖的盈亏。

三、业务办理与地方标准

综服企业代办退税、代办出口收汇等具体业务,另由国家税务总局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规范,办理口径以现行规定为准。

浙江省发布了地方标准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规范》(DB33/T 2387—2021),对综服企业的服务内容与服务流程作出细化,可作为了解服务边界与流程规范的参考。

以上内容依据公开政策文件整理,仅供参考。政策存在时效性与地区差异,办理具体业务前请以主管部门最新规定和当地执行口径为准。